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潮小字第36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36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亭妤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
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7,547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4年度潮小字第36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亭妤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
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7,547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