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小字第409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潮小字第409號
原 告 李守長
被 告 李聖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0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
送民事庭審理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
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985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,985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4年度潮小字第409號
原 告 李守長
被 告 李聖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0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
送民事庭審理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
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985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,985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