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114年度潮救字第1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救字第10號
聲 請 人 LUCCHINI VERONICA(裴尼佳)
代 理 人 蕭能維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經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
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以114年
度潮補字第1195號受理在案。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
准予法律扶助,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在卷可參,並有財團法人法律
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,復經本院調取前開損害賠
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。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,非顯無勝訴
之望,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。揆上說明,聲
請人所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條文,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4年度潮救字第10號
聲 請 人 LUCCHINI VERONICA(裴尼佳)
代 理 人 蕭能維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經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
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以114年
度潮補字第1195號受理在案。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
准予法律扶助,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在卷可參,並有財團法人法律
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,復經本院調取前開損害賠
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。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,非顯無勝訴
之望,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。揆上說明,聲
請人所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條文,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