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114年度潮簡聲字第6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簡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 宋陳足仔

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(下同)96,100元後,本院114年度司執字
第159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,於
本院114年度潮補字第65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、和解
、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前,應暫予停止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持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802號債權
憑證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945號清償
債務之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受理在案。惟聲
請人已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,爰聲請准予提供擔保,於
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,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
行程序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
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
2項所定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,該擔保係供債權人因停止執
行所受損害之賠償,即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,債權
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,或其因另供
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,非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或
其債權額為依據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、104年
度台聲字第66號裁定意見)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
若包含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,該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均應包
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(最高法院110年
度台抗字第262號、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)
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已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、本院
114年度潮補字第65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屬實,
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即屬有據。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
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損害得獲賠償,並兼顧兩
造之權益,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,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。茲審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
行之債權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,075元,及其中本金99,975
元自民國91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92年1月28日止,按年息18.
25%計算利息,另自民國92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
止,按年息20%計算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15%計算利息,訴訟費用1110元及執行費用800元
由債務人負擔。而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起訴日為114年5月26
日,有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,是聲請人請求排除強制執
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501,38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。又因
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致相對人所能受償之時間必然延宕,
是考量本院114年度潮補字第65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乃
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,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
規定,第一、二審程序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2個月、2年6個
月,則該案審理期間約需3年8個月,再加上裁判送達、上訴
、分案等期間,兩造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,約需3年10
個月,爰以此預估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
,因而致相對人受償延宕之期間。是以,相對人因停止執行
未能受償,可能造成之利息損害為96,100元【計算式:501,
389×5%×(3+10/12)=96,100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自應認聲
請人供擔保金額以96,100元為適當,爰核定聲請人應提供如
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   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0萬75元) 1 利息 9萬9,975元 91年12月25日 92年1月28日 (35/365) 18.25% 1,749.56元 2 利息 9萬9,975元 92年1月29日 104年8月31日 (12+215/365) 20% 25萬1,717.88元 3 利息 9萬9,975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5月25日(起訴前一日) (9+267/365) 15% 14萬5,936.11元 4 訴訟費用 1,110元 - 1,110元 5 執行費用 800元 - 800元 小計 40萬1,313.55元 合計 50萬1,38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