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潮簡字第458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簡字第45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盧秉泓
訴訟代理人 王博謙
葉育齊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
陳芳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
114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6,16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
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
,併補提上訴理由書繕本2份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4年度潮簡字第45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盧秉泓
訴訟代理人 王博謙
葉育齊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
陳芳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
114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6,16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
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
,併補提上訴理由書繕本2份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