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50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
114年度潮簡字第505號
原 告 林俊年

被 告 高賀保元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緣於民國113年5月17日11時至12時許,原告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與被告甲○○○駕駛車牌號
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。當原告騎車尾隨被
告駕車駛入屏東大學屏商校區時,被告竟下車後對原告以臺
語口出「你就白目」等語(下稱系爭言論)辱罵原告,侵害
原告人格權,造成原告精神及心理上受有損害,爰依民法侵
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
)20萬元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。
二、被告則以:爭執有說過系爭言論。且「白目」等語屬社會常
用語,意指「不識相、缺乏眼色」,並非嚴重侮辱或羞辱人
格用語。本件係一時私下言語衝突,系爭言論係情緒性言詞
,客觀上未對原告社會評價造成減損,原告亦未舉證受有損
害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查,兩造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11時至12時許因行車糾紛,
原告騎車尾隨被告駕車駛入屏東大學屏商校區等節,有臺灣
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8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
參(本院卷第15-18頁),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,
且為兩造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實。
 ㈡次查,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錄影檔案,其勘驗結果略
以(本院卷第80頁):
 ⒈TimeVideo_00000000_114342(影片長度11秒)影片開頭為被
告從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下車,走向原告,兩人途中互喊略
以:報警是不是、來報警、叫警察、叫阿等語。
 ⒉TimeVideo_00000000_114753(影片長度59秒)影片開頭為被
告走向屏東大學保全,控訴原告惡意逼車,原告則反駁並為
自己辯護。
 ⒊TimeVideo_00000000_114938(影片長度7分29秒,以下為影
片長度時間)00:00:28-00:01:15兩人於等待警察到場時,
被告脫口而出:「你就白目的人」等語。之後兩人就有無逼
車及能否拍攝之事持續爭執。00:03:50-00:05:07被告向第
三人(未出現於影片)講述兩人糾紛經過,被告控訴原告攔
車逼車且跟車進入校園,原告為自己辯護,也控訴對方逼車
比中指,兩人持續爭吵。00:05:07許,被告脫口而出:「(
臺語)你就白目」等語。
 ㈢依上開勘驗結果,被告確有為系爭言論,至為昭然。被告狡
辯之詞,毫不可採。
 ㈣按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,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
,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。就表意脈
絡而言,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,不得僅因該語
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,而應就其表
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,參照其前後語言、文句情境、文化脈
絡、表意人之個人條件(如年齡、性別、教育、職業、社會
地位等)、被害人之處境(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
體之成員等)、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(如無端
謾罵、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)等因素,
而為綜合評價,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,
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,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,仍
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。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
,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
,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、偶然傷
及對方之名譽,或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,習慣性混雜
某些粗鄙髒話,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,
縱使粗俗不得體,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
人格(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。
 ㈤惟查,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系爭言論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
而名譽構成侮辱或誹謗言論,仍應參酌被告之動機、目的、
智識程度、慣用之語言、當時所受之刺激、所為之用語、語
氣、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,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
取義。核以系爭言論雖依一般社會通念,實屬用語粗鄙不雅
,客觀上足令受語人心生不快,然兩造前因行車糾紛而互有
不快,原告甚至尾隨被告,顯係自行引發爭端之行為,自無
可能期待被告以平和、文雅、禮貌之詞句對話,是被告所言
雖屬不雅,惟究非無端攻擊、謾罵原告,原告主張被告以系
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,即無所據,而無足取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原告20萬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
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
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