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潮簡字第508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簡字第508號
原 告 潘玉惠
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
複代理人 簡登豪
被 告 徐正龍即徐易隆之繼承人

徐子崴即徐易隆之繼承人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偉國
江哲伊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114年10月27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「訴訟費用24,463元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等於繼承徐易隆
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17,000元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46,8
63元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,由被告等於繼承徐易隆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32,000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訴訟費用之計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
錯誤,其計算方式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
附表
編號 項目 金額(新台幣) 1 裁判費 24,463元 2 鑑定費用 22,4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