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11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11號
原 告 陳明遠
一、原告前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7號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蔡
博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10號),經
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
)15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。惟查,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7
號刑事判決所列被告蔡博宇(犯罪事實為刑事判決附表一編
號1-5)、吳碩元(犯罪事實為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5-30)
二人中,僅吳碩元之犯罪事實(附表一編號18)與原告有關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明:㈠本件欲起訴之對象(即被告)究為
蔡博宇或吳碩元?如為蔡博宇,請具狀陳明其與原告受詐騙
匯款有何關連?為何應賠償原告15萬元?法律依據為何?㈡
如本件起訴對象為吳碩元,請具狀更正被告為吳碩元,並附
繕本2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4年度潮補字第1111號
原 告 陳明遠
一、原告前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7號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蔡
博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10號),經
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
)15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。惟查,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7
號刑事判決所列被告蔡博宇(犯罪事實為刑事判決附表一編
號1-5)、吳碩元(犯罪事實為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5-30)
二人中,僅吳碩元之犯罪事實(附表一編號18)與原告有關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明:㈠本件欲起訴之對象(即被告)究為
蔡博宇或吳碩元?如為蔡博宇,請具狀陳明其與原告受詐騙
匯款有何關連?為何應賠償原告15萬元?法律依據為何?㈡
如本件起訴對象為吳碩元,請具狀更正被告為吳碩元,並附
繕本2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