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13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30號
原 告 鍾玉雪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劉貴妹、陳冠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確認並具狀陳明原告起訴狀內所列「判決被告…」即如附表編號1至12之項目是否均為本件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?
㈠、如是,請就附表所示編號9-12分別陳報該項請求如獲勝訴判
決,原告可得之利益價額若干,併陳明計算方式與相關證據
,並需附具繕本到院。
㈡、如原告逾期未補正,本院即依如附表所示請求項目依職權核
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附此敘明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
編號 請求判決項目內容 請求判決金額 1 被告強制打開原告農田大門、常致農田大門不上鎖,為此造成相關損害 50,000元 2 被告造成鹿寮段993⑵面積80.87平方公尺之土地因被告的電桿、水管竊佔導致變成畸零地 10,000元/年*15年=150,000元 3 被告拆除水管、對原告斷水、廢棄水管丟置於原告土地上未處理 20,000元 4 被告涉嫌傷害原告,依民法195條請求 70,000元 5 被告涉嫌毀損原告大門,按使用者付費、折舊後請求 20,000元 6 被告涉嫌強制剝奪原告更換原告農田大門鎖頭的自由和權力 20,000元 7 不得阻礙原告更換新鎖 8 使用大門每次都必須上鎖 9 重新調整通行路線、解決畸零地問題 10 立即清除電桿、水管 11 恢復供水 12 移除廢棄水管
114年度潮補字第1130號
原 告 鍾玉雪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劉貴妹、陳冠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確認並具狀陳明原告起訴狀內所列「判決被告…」即如附表編號1至12之項目是否均為本件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?
㈠、如是,請就附表所示編號9-12分別陳報該項請求如獲勝訴判
決,原告可得之利益價額若干,併陳明計算方式與相關證據
,並需附具繕本到院。
㈡、如原告逾期未補正,本院即依如附表所示請求項目依職權核
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附此敘明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
編號 請求判決項目內容 請求判決金額 1 被告強制打開原告農田大門、常致農田大門不上鎖,為此造成相關損害 50,000元 2 被告造成鹿寮段993⑵面積80.87平方公尺之土地因被告的電桿、水管竊佔導致變成畸零地 10,000元/年*15年=150,000元 3 被告拆除水管、對原告斷水、廢棄水管丟置於原告土地上未處理 20,000元 4 被告涉嫌傷害原告,依民法195條請求 70,000元 5 被告涉嫌毀損原告大門,按使用者付費、折舊後請求 20,000元 6 被告涉嫌強制剝奪原告更換原告農田大門鎖頭的自由和權力 20,000元 7 不得阻礙原告更換新鎖 8 使用大門每次都必須上鎖 9 重新調整通行路線、解決畸零地問題 10 立即清除電桿、水管 11 恢復供水 12 移除廢棄水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