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13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30號
原 告 鍾玉雪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劉貴妹、陳冠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
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事項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具狀陳明:
㈠、編號7部分,是否係基於主張被告侵害原告更換門鎖之自由權
,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不得阻礙原告更換新鎖?
㈡、編號8部分,原告主張為避免原告農田門戶洞開,致農具、農
產遭竊,而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使用大門每次都必須上鎖,請
原告陳報前開可能遭竊之農具、農產品價額若干?以俾本院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如逾期未陳報或無法陳報,則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65萬元。
二、請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並提出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
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
附表
編號 請求判決項目內容 請求判決金額 1 被告強制打開原告農田大門、常致農田大門不上鎖,為此造成相關損害之賠償 50,000元 2 被告造成鹿寮段993⑵面積80.87平方公尺之土地因被告的電桿、水管竊佔導致變成畸零地之損害賠償 10,000元/年*15年=150,000元 3 被告拆除水管、對原告斷水、廢棄水管丟置於原告土地上未處理之損害賠償 20,000元 4 被告涉嫌傷害原告,依民法195條請求賠償 70,000元 5 被告涉嫌毀損原告大門,按使用者付費、折舊後請求賠償 20,000元 6 被告涉嫌強制剝奪原告更換原告農田大門鎖頭的自由和權力,請求賠償 20,000元 7 不得阻礙原告更換新鎖 8 使用大門每次都必須上鎖 9 重新調整通行路線、解決畸零地問題 - 10 立即清除電桿、水管 - 11 恢復供水 - 12 移除廢棄水管 -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
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