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及恢復原狀114年度潮補字第113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36號
原 告 許秀玲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珊間請求損害賠償及恢復原狀事件,原
告起訴暫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補正
下列事項:
㈠、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載明「請求恢復原狀、並保留追訴
權益」,惟此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
,使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明「恢復原狀」之內容及方法,並
查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告因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
為若干),並提出回復原狀及修繕所需之費用證明(如估價
單),或陳報是否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如逾期未陳報或
無法以金額預估(即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),本院將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165萬元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
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。
㈡、請以書狀陳明「訴之聲明第一項損害賠償」與「訴之聲明第二項恢復原狀」是否為重複之請求?如否,兩項聲明各自受損之標的物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4年度潮補字第1136號
原 告 許秀玲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珊間請求損害賠償及恢復原狀事件,原
告起訴暫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補正
下列事項:
㈠、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載明「請求恢復原狀、並保留追訴
權益」,惟此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
,使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明「恢復原狀」之內容及方法,並
查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告因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
為若干),並提出回復原狀及修繕所需之費用證明(如估價
單),或陳報是否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如逾期未陳報或
無法以金額預估(即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),本院將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165萬元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
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。
㈡、請以書狀陳明「訴之聲明第一項損害賠償」與「訴之聲明第二項恢復原狀」是否為重複之請求?如否,兩項聲明各自受損之標的物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