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潮補字第1153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53號
原 告 洪佳莉
訴訟代理人 林琬蓉律師
李淑芳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治、楊懷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
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:
㈠、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5號過失傷害案件,於113年
12月18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887,20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
度交附民字第724號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
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
,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,以原告因被告犯該
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,始屬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依法得免徵裁判費;其餘原告因被
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用277,135元非
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繳納裁判費2,980元。
㈡、請提出實際支付維修費用之單據,或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
輛於事故前價值之估價報告。若事故後已報廢,併提出出售
廢車體之殘值單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潮補字第1153號
原 告 洪佳莉
訴訟代理人 林琬蓉律師
李淑芳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治、楊懷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
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:
㈠、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5號過失傷害案件,於113年
12月18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887,20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
度交附民字第724號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
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
,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,以原告因被告犯該
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,始屬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依法得免徵裁判費;其餘原告因被
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用277,135元非
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繳納裁判費2,980元。
㈡、請提出實際支付維修費用之單據,或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
輛於事故前價值之估價報告。若事故後已報廢,併提出出售
廢車體之殘值單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