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潮補字第119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95號
原 告 LUCCHINI VERONICA(裴尼佳)

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(法扶律師)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,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5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