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114年度潮補字第128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281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若其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
判費。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
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於114
年5月29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37,670
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。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20元,扣除前繳
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
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