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4年度潮補字第175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75號
原 告 黃憲章
被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
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
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
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支票3紙之票款合計新臺幣(下同)600萬
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,則依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應核定為6,050,547元(利息之計算詳如附表二至四所示,
元以下四捨五入,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即民國113年11
月7日之前一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994 元,扣除原告已繳
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0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一:
編號 金額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(至清償日止) 週年利率 支票號碼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6日止之利息 1 300萬 113年9月22日 113年9月24日 5% SCAB0000000 3,018,082元 2 200萬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9日 5% SCAB0000000 2,016,164元 3 100萬 113年7月11日 113年7月11日 5% SCAB0000000 1,016,301元 合計 6,050,547元
附表二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6日 (44/365) 5% 18,082.19元 小計 18,082.19元 合計 3,018,082元
附表三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11月6日 (59/365) 5% 16,164.38元 小計 16,164.38元 合計 2,016,164元
附表四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7月11日 113年11月6日 (119/365) 5% 16,301.37元 小計 16,301.37元 合計 1,016,301元
114年度潮補字第175號
原 告 黃憲章
被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
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
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
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支票3紙之票款合計新臺幣(下同)600萬
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,則依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應核定為6,050,547元(利息之計算詳如附表二至四所示,
元以下四捨五入,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即民國113年11
月7日之前一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994 元,扣除原告已繳
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0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一:
編號 金額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(至清償日止) 週年利率 支票號碼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6日止之利息 1 300萬 113年9月22日 113年9月24日 5% SCAB0000000 3,018,082元 2 200萬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9日 5% SCAB0000000 2,016,164元 3 100萬 113年7月11日 113年7月11日 5% SCAB0000000 1,016,301元 合計 6,050,547元
附表二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6日 (44/365) 5% 18,082.19元 小計 18,082.19元 合計 3,018,082元
附表三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11月6日 (59/365) 5% 16,164.38元 小計 16,164.38元 合計 2,016,164元
附表四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7月11日 113年11月6日 (119/365) 5% 16,301.37元 小計 16,301.37元 合計 1,016,30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