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79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79號
原 告 陳梁亦妙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秋玉、林順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112,50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
㈡、請提出系爭房屋損害情形之清晰照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