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潮補字第237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237號
原 告 林志諺
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,2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。又車牌號碼000-000
0並非原告所有,原告應陳明請求依據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
書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