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潮補字第368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368號
原 告 林吳珠英
訴訟代理人 林鼎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榮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其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79
9,4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