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潮補字第43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431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林靖芩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繼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19,709元
,及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.078計
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經
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26日止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223,440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1萬9,709元 1 利息 21萬9,709元 113年11月6日 114年3月26日 (141/365) 4.078% 3,461.16元 2 違約金 21萬9,709元 113年12月7日 114年3月26日 (110/365) 0.4078% 270.02元 小計 3,731.18元 合計 22萬3,44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