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潮小字第108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小字第108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淩
訴訟代理人 鞠致東
葉特琾
被 告 施蘊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應再開言詞辯論,其期
日定115年6月1日上午10時5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,兩造應自行到
場,不另通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5年度潮小字第108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淩
訴訟代理人 鞠致東
葉特琾
被 告 施蘊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應再開言詞辯論,其期
日定115年6月1日上午10時5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,兩造應自行到
場,不另通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