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潮補字第374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37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
蕭治平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,7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5年度潮補字第37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
蕭治平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,7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