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橋小字第14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橋小字第144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
被 告 許惠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
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予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「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婉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