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橋小字第172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0年度橋小字第1722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
謝榮俊
被 告 周旭成即周金溪之繼承人
周麗卿即周金溪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周金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幣(下同)69,921元,及自民國(下同)94年12月26日起至104
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.25%、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週年利率15% 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上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楊明月
110年度橋小字第1722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
謝榮俊
被 告 周旭成即周金溪之繼承人
周麗卿即周金溪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周金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幣(下同)69,921元,及自民國(下同)94年12月26日起至104
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.25%、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週年利率15% 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上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楊明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