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小字第24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橋小字第240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
劉家瑜
被 告 陳文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六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依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