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小字第25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橋小字第254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
童守源
被 告 陳啓鈞即孫啓鈞

陳䛾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,050元及自民國(下同)
110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.9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
0年8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
%、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黃宏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 7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明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