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小字第27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小字第27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
被 告 陳致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被告先前在監執行觀察勒戒中,前所為送達並不合法應再
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 年5 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
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
111年度橋小字第27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
被 告 陳致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被告先前在監執行觀察勒戒中,前所為送達並不合法應再
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 年5 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
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