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小字第28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橋小字第28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
陳雅琴律師
被 告 許來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
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八點二五,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與原告簽訂現金卡借款契約,雙方約定被
告得於核准額度內持現金卡循環動用借款,但應按月償還本
金,並以週年利率18.25%計算利息,如被告未依約繳款,應
依借款利率按日計算逾期利息,且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10%、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違約金
。詎被告迄仍積欠本金48,470元及相關利息、違約金未償,
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。聲明:如主文第1
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確實有欠錢,可是今年年底要開始報假釋,可否
等出獄再處理等語,資為答辯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
交易明細查詢、存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(見司促卷第11至15
頁,本院卷第51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為真實。
至被告所辯,核與其依上開契約應負之清償責任尚無影響,
礙難據為被告有利之判斷。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
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
111年度橋小字第28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
陳雅琴律師
被 告 許來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
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八點二五,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與原告簽訂現金卡借款契約,雙方約定被
告得於核准額度內持現金卡循環動用借款,但應按月償還本
金,並以週年利率18.25%計算利息,如被告未依約繳款,應
依借款利率按日計算逾期利息,且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10%、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違約金
。詎被告迄仍積欠本金48,470元及相關利息、違約金未償,
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。聲明:如主文第1
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確實有欠錢,可是今年年底要開始報假釋,可否
等出獄再處理等語,資為答辯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
交易明細查詢、存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(見司促卷第11至15
頁,本院卷第51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為真實。
至被告所辯,核與其依上開契約應負之清償責任尚無影響,
礙難據為被告有利之判斷。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
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