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小字第42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425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
李宜靜
被 告 陳宜均即陳美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,715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9日
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% 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20%計
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楊明月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
李宜靜
被 告 陳宜均即陳美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,715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9日
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% 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20%計
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楊明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