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小字第5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橋小字第549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
彭欣如
被 告 林義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1年6月28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
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
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