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小字第66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小字第660號
原 告 陳明龍
被 告 黃煥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其借款未償為由,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
。惟被告於起訴時,係設籍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
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
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
訟,容有誤會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111年度橋小字第660號
原 告 陳明龍
被 告 黃煥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其借款未償為由,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
。惟被告於起訴時,係設籍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
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
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
訟,容有誤會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