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小字第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橋小字第7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
被 告 張素麗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4 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一○
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1   年  3   月  18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書 記 官 林國龍
中  華  民  國 111   年  3   月  18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