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簡字第22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橋簡字第22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
被 告 林庭億即居光軒佛具店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 4月2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73,724元及自民國(下同)11
1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1年2月1
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 、逾
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% 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5
條第1 項規定,依到場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
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0年4 月12 日向伊借貸20萬元,約定借
款期間5 年並按月攤付本息,利息自借款日起至110年12月3
1日止依年利率1%計算,自111年1月1日起則按伊公告指標利
率加1.66%機動計算,若未依約按期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,
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% ;逾期超過6 個月
按上開利率20% 計算之違約金。詎被告自111年1 月起即未
按期清償,依約視為全部到期,計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
息及違約金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
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、客戶往來明
細查詢、催告紀錄為證(卷第11至19頁),而被告對原告主
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未提出書狀爭執或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,依民事訴訟法第28
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應視為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
為真實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楊明月
111年度橋簡字第22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
被 告 林庭億即居光軒佛具店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 4月2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73,724元及自民國(下同)11
1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1年2月1
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 、逾
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% 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5
條第1 項規定,依到場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
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0年4 月12 日向伊借貸20萬元,約定借
款期間5 年並按月攤付本息,利息自借款日起至110年12月3
1日止依年利率1%計算,自111年1月1日起則按伊公告指標利
率加1.66%機動計算,若未依約按期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,
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% ;逾期超過6 個月
按上開利率20% 計算之違約金。詎被告自111年1 月起即未
按期清償,依約視為全部到期,計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
息及違約金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
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、客戶往來明
細查詢、催告紀錄為證(卷第11至19頁),而被告對原告主
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未提出書狀爭執或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,依民事訴訟法第28
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應視為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
為真實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楊明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