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簡字第2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簡字第24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
被 告 陳柏辰即易聯網商行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
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
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
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8日送達原告
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簡易庭查
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30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30 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