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簡字第24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簡字第248號
原 告 南隆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松輝
原 告 高偉豪
被 告 黃守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惟被告於起訴
時,設籍在澎湖縣○○市○○街00巷00弄0號,居所地在高雄市○
○區○○路00○0號乙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起訴狀及
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憑,而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大
寮區,均非本院管轄區域,則依首揭法條規定,並兼顧證據
調查便利性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
111年度橋簡字第248號
原 告 南隆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松輝
原 告 高偉豪
被 告 黃守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惟被告於起訴
時,設籍在澎湖縣○○市○○街00巷00弄0號,居所地在高雄市○
○區○○路00○0號乙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起訴狀及
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憑,而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大
寮區,均非本院管轄區域,則依首揭法條規定,並兼顧證據
調查便利性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