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簡字第2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簡字第249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0樓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
彭欣如
被 告 曾榮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一
一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五月十九日十六時
宣判。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,爰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
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
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具狀確認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
之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(起訴狀所載金
額)或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(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
論期日所稱金額),並附繕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9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9 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