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橋簡字第6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簡字第607號
原 告 謝宛儒
被 告 兆釧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曲玲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
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
1年5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
臺幣2,370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為憑,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,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
表、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,則依
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難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7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