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補字第11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118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建鴻即榮展室內裝修
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83,449 元,應繳裁判費4,1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,69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
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