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1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134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文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 26,271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林國龍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