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補字第17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171號
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榮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 49,967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林國龍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111年度橋補字第171號
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榮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 49,967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林國龍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