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補字第2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20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佩菁即航拓企業
社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77,7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