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補字第2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241號
原 告 陳明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煥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