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25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252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ARA-7926號車輛所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 下同) 8,0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林國龍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111年度橋補字第252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ARA-7926號車輛所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 下同) 8,0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林國龍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