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29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294號
原 告 郭雅憫
訴訟代理人 郭育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星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書 記 官 程淑萍
111年度橋補字第294號
原 告 郭雅憫
訴訟代理人 郭育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星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書 記 官 程淑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