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補字第3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305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艷珠即田正文之繼承
人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31,998元,應繳裁判費4,7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2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
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