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1年度橋補字第3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35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822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