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橋補字第3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38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孟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,44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