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39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39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簡玉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8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111年度橋補字第39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簡玉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8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