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50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508號
原 告 王喬茵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依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就此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
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前對被告
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8號
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為由,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08,09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1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
111年度橋補字第508號
原 告 王喬茵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依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就此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
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前對被告
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8號
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為由,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08,09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1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