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1年度橋補字第60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608號
原 告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保民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永懋室內裝修股
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59,2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
111年度橋補字第608號
原 告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保民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永懋室內裝修股
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59,2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