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1年度橋補字第63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632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澔兟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03,9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